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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未成且被处罚起诉派出所,这样的官司能打赢吗?

发布日期:2024-12-21    作者:李政律师
案情:
    2019年11月11号晚上,小刘和哥们儿相约一起来到湖南衡阳某假日酒店娱乐,之后场所经理带了一批女子供他们挑选。和小刘一同来的其它兄弟们挑选女子都已经带入酒店房间之后,小刘才给自己挑选好一名女子,然后也带入酒店房间。但小刘和女子还没有来得及发生关系,就被民警查获,之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对小刘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小刘觉得自己太冤了,对这个决定不服,就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当地公安机关告上了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刘与那个女子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但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小刘与那个卖淫女是否谈好了价格。法院重点审查了几份证据:1、对小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小刘经场所工作人员介绍与该卖淫女达成以1180元的价格提供80分钟服务的嫖娼意向,但公安机关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刘与该卖淫女,或者是其他人就涉案卖淫嫖娼行为商谈过价格。小刘与女子也没有供述过双方曾商谈过嫖娼的价格,更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小刘选定女子时,该女子佩戴了工牌、有人已经介绍价格,或者说小刘明知女子提供服务的标价。2、公安机关对该场所另外一名女子的询问笔录也表明,酒店的服务有多项,并不是只有嫖娼一项服务,各项服务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视情况打折。所以公安机关认为的,小刘在明知价格是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单方制定的,自己接受了嫖娼服务,并已进入房间准备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也就接受了该项服务价格,表明双方价格已经谈好。法院认为啊。这个观点是缺乏相应的有效证据证明的。同时公安机关对小刘和他带进房间的那名女子,分别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也存在不符。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小刘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观点: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还是证据为王。在没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又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嫖娼行为商议好了价格,嫖娼的行为也就无法认定,违法行为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被撤销也就不足为奇了。小刘的起诉最终使自己的履历得以保持清白。遇到行政处罚不公,不能听之任之,勇于起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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