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王丽律师
刑事法律实务
对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组织3P、4P及NP、换妻等集体淫乱活动的,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均有判处实刑之案例。
选摘案例:
溧阳一男子狄某在看了黄色电影后为寻找刺激,竟找来好友与自己妻子玩3P。在遭到妻子拒绝后,狄某竟“霸王硬上弓”,先后多次与朋友一起对自己妻子施暴。狄某与朋友吴某因强奸罪分别被溧阳法院判了刑。
女子咨询离婚称自己被丈夫强奸
溧阳女子小月(化名)去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离婚事宜。在向律师谈到为何要离婚时,小月说自己跟丈夫近一段时间经常争吵,而吵架的原因都是为了一件事。律师问她具体所为何事?小月一开始欲言又止,后来在律师的开导下,才说出了实情。
小月告诉律师说,在两年前,丈夫去外地出差,期间,看了色情电影。当年11月的一天,丈夫回到家,跟丈夫一起回来的,还有丈夫的朋友吴某。当天晚上,丈夫向她提出一个非分的要求,就是让她和吴某一起,3人进行3P式性爱,小月当即表示拒绝。
可令小月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丈夫竟趁她不注意,强行把她抱到朋友吴某睡的房间里,和吴某一起对她实施强暴。一开始,她考虑到夫妻关系,就对此忍气吞声,没想到后来丈夫和吴某一起,又连续两次对她实施强暴。
小月为此跟丈夫狄某一直争吵,夫妻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小月决定离婚。
听了小月的讲诉,律师提醒她,她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于是,小月就向警方报警。
法院认定两被告属共同强奸
今年2月,狄某和吴某因涉嫌强奸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然而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
案发时,被害人小月没有采用大声呼救的方式反抗,事后小月还跟吴某用电话保持联系,以此证明事发时小月不排斥与吴某发生性关系。
事后吴某还有3次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拒绝后,吴某也就放弃了,说明前面几次被害人没有拒绝甚至是自愿的。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小月没有采用大声呼救的方式反抗,是因为有孩子就在旁边,以及害怕被狄某父母知道把事情闹大等客观因素。而且她在每次被强行要求发生性行为时,采用了明确的言语拒绝、脚踹、手推、扭腰、哭泣等反抗手段,因此,辩护人认为其半推半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吴某与小月在2013年10月前,仅见过一次面,没有其他接触。吴某与小月事后仅有数次电话联系。通讯记录显示,两人最长通话时间为35秒,短信记录为20余条,且两人从未单独见面接触过。辩护人据此就认为两人人事后有交往不排斥与吴某发生关系,不仅在时间上存在逻辑矛盾,在情理上也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两人人事后的联系也不能作为否定之前强奸行为的辩解理由。
吴某之后还有三次想与小月发生性关系,小月拒绝后,吴某也就放弃了。这说明辩护人提出的所谓“前面三次小月没有拒绝甚至是自愿”的辩护意见逻辑关系明显失当,法庭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性心理,主观恶性上不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狄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不顾被害人小月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且两人是共同犯罪。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自愿玩3P、4P就合法吗?
强迫妻子玩3P的丈夫及同伙受到应有的处罚,那么,自愿的3P、4P等三人以上共同性行为就合法吗?
过去,自愿的三人以上共同性行为属于流氓罪,1997年修订《刑法》废除流氓罪,不再惩罚婚外情等自愿性一对一的性行为,但对三人以上的性行为还须入罪,罪名是聚众淫乱,且不论是否公开进行。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组织3P、4P及NP、换妻等集体淫乱活动的,最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均有判处实刑之案例。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的犯罪,著名性学家李银河博士以此为由呼吁废除此罪,她竭力主张3P、4P乃至NP合法化,只要自愿就成。
我国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列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性权利。别忘了,人类是唯一知道害羞脸红的高级动物,别忘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含蓄内敛的民族,没有想跟李银河博士吵架的意思,只是窃以为,聚众淫乱罪必须保留,一句话,因为我们是中国人,就这么简单!(涉案人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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