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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智能搜索下首例算法“搜索提示词” 企业名誉权侵权案宣判:网络平台权责新界定新思

发布日期:2024-12-04    作者:张晓晗律师
在首例“搜索提示词”算法企业名誉权侵权案中,搜索提示词算法与企业名誉权产生了冲突。搜索提示词是搜索引擎根据用户输入习惯、搜索热度等多种算法因素生成的相关联想词。当这些提示词涉及到企业名称且包含可能损害企业名誉的内容时,就引发了企业名誉权侵权的争议。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于明确网络平台在这类事件中的权责有着关键意义。如果判定网络平台构成侵权,那么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诸如停止侵权行为(如修改搜索提示词)、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消除影响(如发布声明澄清对企业名誉的损害)等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有助于规范网络平台在利用算法提供搜索提示词服务时的行为,保护企业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夏某某向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404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AI智能搜索与案件的关联(一)AI智能搜索的特点在AI智能搜索的大背景下,搜索提示词的生成往往依赖于复杂的算法。AI技术能够分析海量的数据,包括用户的搜索历史、网络热点、语义关联等多方面因素来生成搜索提示词。例如,一些AI智能搜索引擎可以根据用户之前搜索过的企业相关内容,结合当前网络上关于该企业的热门话题,智能地生成搜索提示词。(二)案件在AI智能搜索背景下的特殊性首例算法“搜索提示词”名誉权侵权案在AI智能搜索环境下具有特殊意义。由于AI算法的复杂性和自动化程度高,网络平台可能对搜索提示词中的侵权内容难以完全察觉。与传统的人工编辑搜索提示词不同,AI算法生成提示词的速度快、数量多,这就对网络平台的监控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网络平台的新权责界定(一)算法设计与管理责任
  1. 算法的合理性
    • 网络平台有责任确保其搜索提示词算法的设计是合理的。例如,算法不能仅仅基于热门话题或者不良信息传播趋势来生成提示词。如果算法过度偏向于挖掘争议性或者负面的关联内容,就容易导致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
    • 以某搜索引擎为例,若其算法只是简单地将与某企业名称相关的所有负面新闻评论中的高频词汇组合成搜索提示词,而不考虑这些词汇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情况或者是否经过核实,这就是不合理的算法设计。
  2. 算法的审查与修正
    • 平台需要对算法生成的搜索提示词进行审查。这包括建立审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搜索提示词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如果发现存在可能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提示词,平台应及时修正。
    • 例如,当有企业向平台反馈某搜索提示词存在侵权嫌疑时,平台应立即启动审查程序,核实该提示词是否确实损害了企业名誉。如果是,应迅速调整算法,避免再次生成类似的侵权提示词。
    • 平台有权根据自身的技术发展和用户反馈对算法进行改进。这有助于平台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提高搜索服务的质量。例如,通过改进算法来提高搜索提示词与用户搜索目标的匹配度,减少无关提示词的出现。
(二)信息内容审核责任
  1. 关键词审核
    • 对于搜索提示词中的关键词,平台要进行审核。这些关键词不能包含虚假、诋毁性的内容针对企业。例如,不能将未经证实的企业财务造假等负面词汇作为搜索提示词中的关键词。
  2. 关联内容审核
    • 除了关键词,与企业名称相关联的提示词整体内容也要审核。即使单个词汇没有问题,但组合起来可能会产生暗示性的诋毁效果,这也是不允许的。比如,将企业名称与一些模糊的、容易引起不良联想但又没有事实依据的表述(如“神秘交易”等)组合成搜索提示词。
(三)责任方面
  1. 数据管理责任
    • 在AI智能搜索中,网络平台要对用于生成搜索提示词的数据来源负责。如果数据来源存在偏差或者包含恶意诋毁企业的内容,平台有责任进行筛选和清理。例如,平台不能直接使用来自某些不可靠来源的关于企业的负面传闻数据来生成搜索提示词。
    • 平台需要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确保输入到算法中的数据是准确、客观且合法的。比如,对于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的数据,要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评估。
  2. 算法透明度责任
    • 网络平台有责任提高算法的透明度。在涉及名誉权侵权争议时,平台应该能够解释搜索提示词是如何通过算法生成的。这有助于企业和公众理解算法的运行机制,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
    • 例如,平台可以公布算法中与搜索提示词生成相关的主要因素和权重,如用户搜索频率、关键词共现频率等在生成与企业相关搜索提示词时的作用。
(四)权利方面
  1. 算法优化权利
    • 网络平台有权对AI算法进行优化以避免名誉权侵权风险。平台可以通过调整算法中的参数,增加对企业正面信息的考量权重,或者改进语义分析模型,以减少可能产生侵权的搜索提示词。
    • 例如,平台可以在算法中设置一个名誉权保护模块,当生成的搜索提示词可能涉及企业名誉权风险时,该模块能够自动调整提示词或者重新生成更合适的提示词。
    • 网络平台有权利自主研发搜索提示词算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平台可以探索新的算法模式,以提高搜索提示词的准确性和用户体验。例如,平台可以尝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深度学习算法来优化搜索提示词的生成,更好地理解用户意图和搜索语境。
  2. 合理使用用户数据权利
    • 在遵循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平台有权利合理使用用户数据来生成搜索提示词。虽然要避免名誉权侵权,但平台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放弃利用用户数据提高搜索提示词质量的机会。
    • 例如,平台可以对用户搜索企业名称时的后续行为(如点击了哪些相关链接、在页面停留时间等)进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用户对企业的关注点,从而生成更精准且无侵权风险的搜索提示词。
三、意义与影响(一)对网络平台运营的意义
  1. 规范运营行为
    • 新的权责界定为网络平台在AI智能搜索下的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平台可以根据这些界定调整自己的算法策略、数据管理流程等,以确保在提供搜索提示词服务时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 例如,平台可以重新审视自己的算法研发流程,增加名誉权保护的环节,如在算法测试阶段加入名誉权侵权风险的检测。
  2. 提升企业形象
    • 合理界定权责有助于网络平台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当平台能够积极履行保护企业名誉权的责任,并且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在企业用户和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用户对平台的信任。
(二)对整个行业发展的影响
  1. 促进健康竞争
    • 这一权责界定标杆有助于促进整个搜索行业的健康竞争。各个网络平台会更加注重算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通过侵权性的搜索提示词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 例如,不同的搜索引擎平台会在提高算法质量、保护企业名誉权方面展开竞争,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2. 推动技术创新
    • 新的权责界定也会推动搜索技术的创新。平台为了更好地履行责任和行使权利,会加大在AI算法改进、数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从而推动整个搜索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
    • 在一定程度上,网络平台遵循“避风港”原则享有有限的免责权。如果平台能够证明自己对搜索提示词侵权行为不知情,并且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如删除侵权提示词),可以免除部分责任。例如,当企业首次向平台投诉某搜索提示词侵权时,如果平台在合理时间内(如24小时内)对该提示词进行了处理,并且能够证明自己之前没有故意放纵该侵权提示词存在,平台可能在赔偿责任等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豁免。
    • 名誉权主体认定: 品牌商誉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名誉与品牌商誉紧密相连,虽然涉案文字、视频等内容未明确指名道姓,但足以让社会一般人理解为指向原告的品牌。在公众的认知中,通常会对品牌和相关企业主体作整体性评价,不会刻意区分企业经营主体与经销商等。一旦涉案内容构成侵权,原告品牌的商誉必然受损,进而导致其名誉受到相应损害。所以,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主张名誉权侵权。


      被告一侵权判定: 言论超出界限 


      被告一在涉案文字、视频中多次提及原告字号、品牌,且围绕原告业务模式争议展开言论。尽管从原告的澄清声明可知被告一所述事实有部分属实之处,并非完全捏造,但在事实陈述之外,被告一的意见表达却存在严重问题。从评价内容、观点修辞、行为定性程度等多方面来看,其诸如 “真 ** 是骗子” 等表述用词明显不当,缺乏事实依据,远远超出了正常批评的范畴,属于侮辱性、贬损性言论。这些言论无疑降低了原告产品和服务在行业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二连带责任判定: 通知有效性关键 


      针对被告一发布在被告二平台的侵权内容,原告仅在其中一条文字内容的评论区留言,而非通过平台提供的正规投诉举报通道提交侵权信息与证明材料。这种方式使得平台在海量信息中难以准确定位涉嫌侵权信息,所以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二发出了有效通知。基于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应知或明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搜索提示服务判定: 多因素综合考量 


      • 算法生成机制: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平台常见服务类型,搜索排序、搜索提示、搜索联想一般由平台基于用户搜索记录等个人信息及衍生统计数据,利用特定算法处理生成,是算法推荐与搜索功能结合的应用场景。本案中,涉案搜索提示是被告二利用算法根据不特定用户搜索、浏览历史记录自动生成并更新变化的,平台不会人为加入新内容或专门聚合负面内容,亦无人工事前审核,但会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对严重违法违规内容进行识别拦截。


      • 审核可行性分析:考虑到平台庞大的用户量、搜索量,以及搜索提示词即时性、动态变化、海量性的特点,要求被告二对搜索提示词一一事先审核是否侵权,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仅成本高昂,而且难以实现。况且被诉侵权内容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辨别判断,相比色情暴力等内容,其需要算法对更高阶语义的理解,若要求被告二对此进行事前验证审核,已超出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属于不合理地扩张平台的注意义务。


      • 服务目的与盈利性:搜索提示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优化用户搜索体验及内容获取体验,并非直接以营利为目的。


      • 事后义务履行:被告二在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后,在合理期限内已采取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后义务,不存在过错或扩大损害的侵权情形。


      此外,根据相关法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具有算法解释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二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先后两次向法院书面说明涉案搜索提示技术服务生成机制、页面提示词展示基本原理、运行规则及相关技术可行性等,有效回应了涉案搜索提示词反映的算法风险及其产生原因、是否存在避免可能等问题,完成了举证责任,可视为已履行相关解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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