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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如何量刑?会判多少年?

发布日期:2024-12-02    作者:刘大鹏律师

组织卖淫罪严重吗?能判多少年?

一、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卖淫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管理、控制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笔者结合办案经验总结组织卖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发起成立了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者采取租赁场所、招募、雇佣、培训、强迫、引诱等方式纠集组织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2、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使卖淫人员服从、接受卖淫组织的统一安排。如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身份证件、规定作息时间、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收入,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形成有效管理与控制,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的量刑。
1、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犯组织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三、组织卖淫罪的辩护。
1、从卖淫人数进行辩护。
组织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卖淫人数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轻重。组织卖淫罪,卖淫人员须在3人以上。这里的3人应当理解为,同时管理、控制3人以上。
需要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同案被告人供述、卖淫人员、嫖客证言等,能否相互印证得出卖淫人员确切人数。同一卖淫人员在同一卖淫团伙,工作时间不固定,走了,又回来了的,只能计作一人。卖淫人员的工号、艺名、发生会变化的,应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反复对照涉案人员笔录内容和卖淫场所、团伙的人员名单、服务流水单、上钟记录、账本、转账明细、发放避孕器具数量等,准确确定卖淫人员人数。如在办理李某案中,卖淫人员证言与被告供述不一致不能证实卖淫人员累计达到10人,量刑大幅度下降达到轻判的效果。
2、按协助组织卖淫从轻辩护。
协助组织卖渎罪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比组织卖淫罪轻很多。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对整个组织卖淫活动的参与一般,没有参与对组织卖淫活动的日常管理中。在认定,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时不能简单地以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应根据组织与协助组织行为的分工来认定。如,通过广告、互联网等方式招募妇女卖淫、充当保镖看家护院、望风放哨、为组织卖淫者充当管账人、运送卖淫者、为卖淫者安排住处、负责管理卖淫妇女的上班秩序、技师房的卫生工作、负责领取卖淫用品等,都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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