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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4-10-24    作者:党鹏律师

一、借款与欠款的区别?
答:1、形成原因不同。借款是指出借人无偿或者有偿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供其使用的行为,一般出具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存在,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
欠款是债务人因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形成。 形成原因可能是借贷、买卖合同所欠货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拖欠劳动报酬、拖欠因侵权损害导致的赔偿款等。
2、诉讼时效的区别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二、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起诉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吗?
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举证,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佐证。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观点: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借贷合意的,-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出借方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三、原告只有借条,无支付凭证,能否被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答:除非借款人自认,如果借款人抗辩未收到借款,出借人须进一步举证其已提供借款,如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

四、如借贷涉嫌非法集资,当事人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不会,法院的处理方式为: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追缴、追赃、退赔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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