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放置警示牌导致二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转)
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郭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避让不及发生二次交通事故,郭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事后,郭某家属和杨某达成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因和王某未达成赔偿意见,郭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35.82万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摆放警示标志,杨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尚未登记的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摆放警示标志,其两人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相关规定,郭某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应自担70%的责任;王某和杨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两人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王某与杨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因王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郭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杨某已和原告达成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且在本案起诉中,原告并未向杨某追偿,故杨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各项损失认定为33.56万元,对交强险项下应赔偿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项下应赔偿的费用认定为15.05万元,原告剩余损失18.51万元,按照王某15%责任比例赔偿数额为2.77万元。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7.82万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次事故”是指在原有交通事故的基础上,由于自然不可抗力、救援方的疏忽或当事人的错误操作,再次发生事故。本案中虽然二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因设置的距离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距离,且未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造成事故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有效防范“二次事故”?
01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
02
放置警告标志
高速公路上,要在来车方向150米外(夜间、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到200米)放置三角警告牌以警示后方来车。城市道路上要在来车方向50米至100处放置三角警告牌。
03
撤离至安全地带
发生事故后,车辆仍然可以移动的,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等形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人员撤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报警。如果车辆不能移动,所有驾乘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再拨打电话报警,千万不要在行车道内逗留或待在车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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