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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间的录音录像应随案移交

发布日期:2024-09-03    作者:连大有律师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留置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重要证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这些资料不仅是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的重要记录,也是确保调查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关键证据。

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这些证据材料将作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的依据。录音录像资料的移送有助于保障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时,监察机关在移送证据材料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录音录像资料,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自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清晰度,以及措施运用的规范性。这些自查工作有助于及时发现并补正证据的瑕疵,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提供录音录像资料的副本或者相关内容,以便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复制,以满足案件审查的需要。

总之,留置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集和保管,并在案件移送时将这些资料一并移交给检察机关,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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