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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05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关系的核心是存在长期的抚养事实。这意味着收养人实际上承担了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而这些行为应当持续一段时间,并且具有稳定性。即使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该关系在法律上可能无法得到完全承认,且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律师补充:  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荞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件和材料,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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