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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4-07-03    作者:魏瑞娟律师

前言
我国继承法律下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那么继子女是否享受法定继承权,以及什么条件下才可以继承,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1.案号:(2022)豫10民终2663号案情:原告赵某为张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张某与前夫离婚时协议约定赵某随生父生活,张某与杨某2登记结婚时,赵某已满16周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2与赵某形成法律意义的养育继父女关系,故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赵某并非杨某2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继承权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2.案号:(2022)豫12民终1438号案情:原告林某1与赵某某结婚时,被告林某2尚不满13周岁,林某2户籍自2009年11月17日迁移至林某1、赵某某户籍处,二人及其亲属共同安排林某2上学就业等事宜,被告林某2与赵某某已形成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故被告林某2属于赵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赵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分析: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进行判断。鉴于人身关系认定的严肃性,认定标准应当适当严格,共同生活时间不应过短,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在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一般社会常识和法官自身的经验及认知进行判断。


法律援引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在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时应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也即,通过扶养时间的长短、经济与精神层面扶养的客观事实存在以及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考量来判断抚养关系的存在。

结语
家庭关系的错综复杂,很容易让看似简单的法定继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无法预料的困难。不妨考虑遗嘱这一古老但至今依然有效且可靠的家族传承工具,以此避免不必要的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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