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老人车祸受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误工费吗?
发布日期:2024-05-08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该案中,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来综合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来界定。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第一,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经济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由此造成的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已超过退休年龄。第二,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的具体数额计算应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具体收入标准来确定。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时,应从误工时间和收入标准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又选择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系不争的事实。理论上,老年人劳动能力的丧失以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临界点来拟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实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劳动工作并获得收入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如果不幸发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如果单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认为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而不予支持误工费,不仅脱离实际,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关于误工费的请求,但由于王女士的女婿平时是通过现金支付带娃费,没有留下转账记录,故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总计1.14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王女士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1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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