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国际(603001)股东索赔,收到正式处罚,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发布日期:2024-05-17 作者:谢保平律师
2024年5月17日,603001奥*国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24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在奥*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证监局决定:1、对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王振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3、对王进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翁衡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谢律师表示,奥*国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及时通过“股索卫“谢保平律师团队登记亏损额,以免错过索赔机会。
奥*国际索赔条件,奥*国际索赔的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之间买入603001奥*国际,且在2024年3月1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奥*国际案情最新进展
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奥*国际违规依据
2024年3月1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奥康国际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8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09号)。
2024年4月28日,奥康国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号)。
2024年5月16日,奥康国际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奥*国际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律所→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签订委托手续→等待律师起诉。
奥*国际索赔提供材料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第一笔买入~打印当天);
2、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查询确认单;
3、身份证复印件;
4、您的联系方式、收款账号。
奥*国际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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