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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出纳因为过错受到网络电信诈骗(接到QQ信息指令),将公司的钱转出,给公

发布日期:2024-04-26    作者:崔新江律师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史XXXX并不存在通过QQ指示工作的惯例,被告贾XXXX首次收到”史XXXX”QQ信息,未及时通过微信或者拨打电话等形式对“史XXXX”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盲目创建公司QQ群,通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QQ群里办理业务,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违反公司岗位职责和公司财务付款审批手续,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具有主观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孔XXXX作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工作中,不但没有察觉部门员工工作中的错误,而且违反公司岗位职责和公司财务付款审批手续,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样具有主观过错。且被告孔XXXX作为专职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大额转账项目应当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且受到公司领导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就予以汇款,其行为表明不仅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还存在滥用公司职权行为,超出一般意义上的过错,属于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被告孔XXXX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被告贾XXXX。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对被告孔XXXX、贾XXXX进行过岗前培训和风险教育,没有及时发现且制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显示公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孔XXXX、贾XXXX的过错程度、工作性质、薪酬、原告XXXX有限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双方对于风险防范及损失负担能力的基础上,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孔XXXX承担损失35%即343000元,被告贾XXXX承担损失15%即147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孔XXXX作为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违反公司岗位职责和公司财务付款审批手续,对于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具有主观过错,且上诉人孔XXXX作为专职财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大额转账项目应当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且受到公司领导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即予以汇款,不仅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还存在滥用公司职权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应当对XXXX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贾XXXX虽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其作为公司财务部出纳,首次收到“史XXXX”QQ信息,未及时通过微信或者拨打电话等形式对“史XXXX”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盲目创建公司QQ群,通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QQ群里办理业务,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违反公司岗位职责和公司财务付款审批手续,对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具有主观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贾XXXX诉称无重大过失,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上诉人贾XXXX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综合上诉人孔XXXX、上诉人贾XXXX的过错程度、负担能力及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孔XXXX承担35%的损失、贾XXXX承担15%的损失,XXXX有限公司自负50%的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孔XXXX诉称其不属于重大过错、赔偿能力不足、一审划分责任不当等上诉理由以及上诉人贾XXXX赔偿能力不足、案涉损失金额不确定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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