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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1-4级的工伤赔偿,对于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4-04-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工伤案件是以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为前提,但是行政部门的确认只是人民法院处理工伤案件的一般原则,并非唯一原则。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第16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由此得知,国家层面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上述文件、法规提出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可试行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方式,但本案中王XXXX户籍地和工作地点均为许昌市,不属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且我省尚未制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故王XXXX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豫人社工伤【201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按月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选择的时间应是享受伤残津贴的初始时间,同时应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次性赔偿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医疗费等。一次性赔偿标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9号),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至16倍,具体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16倍,二级伤残为14倍,三级伤残为12倍,四级伤残为10倍”。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豫人社〔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4 —的,可以选择按月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具体领取办法和标准按照豫人社工伤 〔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8】8号)规定:“农民工因公死亡或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在国家和省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年龄段所对应月数为,45岁以下,180个月;45岁至49岁156个月;50岁至54岁,132个月;55岁至59岁,108个月;60岁至64岁,84个月;65岁以上,60个月。一次性领取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政办〔2005〕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山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农民工因工死亡或者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亲属或工伤职工本人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在国家和省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一次性领取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年龄段对应月数……年龄段所对应月数为,45岁以下,180个月;45岁至49岁,156个月;50岁至54岁,132个月;55岁至59岁,108个月;60岁至64岁,84个月;65岁以上,60个月。一次性领取按月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议,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关于伤残津贴问题。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或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上可知,对一次性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之一。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对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职工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不是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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