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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有房产归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使用费从何时起?

发布日期:2024-04-0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应从被告收到法院起诉状之日起算。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往前倒推3年之日起支付房屋使用费,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之前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故改判从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蓝夫是否有权要求彭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应当支付,支付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对此,本院具体评析如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生效判决已认定蓝夫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产权,蓝夫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有权就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要求彭妻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关于房屋使用费支付的起始时间。本次诉讼之前,蓝夫虽就涉案房屋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但诉讼请求分别为要求提前还贷、涂销抵押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以及支付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的价值补偿,并未明确提出要求彭妻就涉案房屋的使用支付占有使用费。即在本案诉讼之前,蓝夫并未明确主张,对于彭妻就涉案房屋中属于蓝夫所有的产权份额的使用应为有偿使用,且彭妻对于涉案房屋的使用,是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涉案房屋使用状态的持续。本案并无证据显示2018年6月3日(2021年6月2日起诉,起诉之日起倒推三年),蓝夫已明确主张彭妻就涉案房屋中属于蓝夫所有的产权份额的使用应为有偿使用,一审判决彭妻从2018年6月3日开始支付房屋使用费,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蓝夫要求彭妻从2011年10月15日开始支付房屋使用费,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蓝夫此前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提前还贷、将涉案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彭妻,彭妻均不同意,且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不适宜实物分割,而房屋实际由彭妻使用的客观情况,蓝夫通过本案诉讼明确要求彭妻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合理,应予以支持,房屋使用费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为彭妻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2021年6月11日)。彭妻以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蓝夫未履行偿还涉案房屋贷款义务、涉案房屋尚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蓝夫无权主张涉案房屋使用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蓝夫在本案中并未主张2021年6月11日之后的房屋使用费,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如前所述,彭妻应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的起始时间应为2021年6月11日,故蓝夫在本案中主张2021年6月11日之前的房屋使用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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