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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有何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4-03-18    作者:黄维宝律师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企业章程中予以记载,是企业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既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律师补充: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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