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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24-03-17    作者:黄维宝律师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利益归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更需经登记方产生公示效力。买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清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买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卖方作为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律师补充: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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