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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03-16    作者:黄维宝律师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律师补充: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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