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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上楼充电的怎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4-02-28    作者:黄维宝律师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律师补充: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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