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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彩礼是否应返还?

发布日期:2024-02-22    作者:黄维宝律师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退回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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