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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担保,未经股东会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02-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公司为他人作担保属于重大事项,需经股东大会表决过半数股权同意才有效,否则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担保合同仅有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因构成越权代表而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中某公司与杨某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本案中,涉案《保证合同》中仅盖有中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邱某的签名,根据查明的情况,杨某在订立合同时,未对公司决议及表决程序进行基本的形式审查,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 杨某虽提供关于中某公司的相关公告等证据,但显然不能以案外人的行为免除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的义务,不能以其后的行为来推定保证合同订立时中某公司其他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以案外人的行为认为是中某公司的追认,故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因构成越权代表而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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