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涉嫌组织卖淫罪 律师成功辩护变更罪名减轻刑期
发布日期:2024-05-15 作者:肖小勇律师
2019年1月开始,邓某某受雇于他人,伙同其他两名同伙组织几名失足妇女在湖北仙桃市某某镇一带进行招嫖卖淫。与嫖客谈好价格后,到他人事先租下的某某花园小区进行性交易,每次卖淫收取500元嫖资,其中200元作为台费。组织卖淫活动中,邓某某负责收台费和看风。
【法定量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邓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邓某某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了会见。经过了解案情以及与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在综合分析阅卷材料后,办案律师在开庭前和邓某某确定了最终的辩护方案。我方办案律师经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邓某某在其中只是负责看风,并没有组织卖淫事项;其他同案犯也不是由邓某某组织;卖淫妇女并非是受到威吓恐吓,而是自愿参与;同时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我方办案律师提出邓某某所犯罪行并非组织卖淫罪而是容留卖淫罪。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辩护意见,变更邓某某的罪名为容留卖淫罪。
三、争议焦点
1、邓某某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2、能否争取变更罪名为容留卖淫?
四、律师点评
按照我国法律,犯组织卖淫罪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本案中,经过律师对案情的分析和综合处理,最终成功变更邓某某的罪名并为其减轻刑期。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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