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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3-09-07    作者:翁明军律师

虚开发票罪律师解析
近期,本律师团队办理了多个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很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对该罪名进行解析,也对一些企业主作个提醒,小心不知不觉就触犯了刑法,引起牢狱之灾!
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都是常规操作,之前干了很多年也没事,今年突然就有事了,而且是大事。不仅补缴了大量税款(目前口径基本按照开票金额的25%先打入经侦指定账户,后面多退少补,基本的依据是一般企业所得税25%,如果有抵扣过其它税款,可能还要补缴),暂时办理取保候审,后面等待程序慢慢到最后,是否要坐监狱心里也没底。还有一些直接被抓,补缴税款才可能被取保候审。
常见的原因比如:之前有税收洼地,把很多成本让第三方走一遍,而第三方返税给私人账户;或是为了节省税收,把进项做多,成本做大,利润做小,给第三方公司一些好处,虚开一些发票;再或者是进货从私人或没有开票资格的单位那里无法开票,找个公司代开入账等等情况。之前很多人都认为,只要不偷税,也确实有过真实交易,就不是犯罪,但现在怎么就犯罪了?!


一. 虚开发票罪的前世今生
很多人对发票方面的犯罪基本理解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个罪名很重,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偷逃国家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它的量刑依据是偷逃税款多少。而虚开发票罪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新增的,它保护的是税收管理秩序,不管你是否偷逃税款,达到一定数量都直接被定罪。虚开发票行为很多是为了偷税,也有用于职务侵占或贪污的手段等等,本来这种行为大多是别有目的,再说偷税罪要求的条件也比较高,还有前置条件,另外,虚开发票会造成经济统计不准确,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所以把它单独列为犯罪,也是非常必要的。罪名刑罚相对比较轻,也是以虚开发票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之前国家打击比较少,所以很多企业主也没这个意识。今年案发的特别多,也说明国家已经开始重点治理,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


二. 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相对应的主体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具发票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表现方式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这部分很好理解,不再展开。


实践中很多企业主有过真实买卖,但找第三方代开发票的,都认为自己并没偷税,构成犯罪觉得很冤枉,但实际情况还是开票主体不对应,造成了税务管理秩序的混乱,也构成犯罪。


三.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处理(这部分作重点介绍)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对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很显然,构成以上条件之一的,就可能被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叫去谈话,很可能就被刑事拘留,直接羁押起来再收集证据。数额较小并且态度好的,补缴税款后办理取保候审等待处理。


但这里是企业主咨询最多的,后面的情况会怎么发展?后面的可能性有三种,
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直接认定不够成犯罪,公安阶段就撤案了(依据是《刑法》十三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公安提交材料到检察院,但检察院也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三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情节以及补缴税款情况,判处刑罚,包括缓期执行或实刑(实际羁押坐监狱)。


司法实践是,很多都是上家暴雷,然后发现虚开发票的下家有很多家,有的达到几十家甚至几百家,虽然国家规定了追诉的起点,但具体办案中一下子办理那么多案件都要整材料取证不现实,所以针对一个案件下数额相对小的,态度好又补缴税款的,可能会划一条线,线下数额小的直接就当第一种方式处理消化了,检察院也同样的道理。所以,很多企业主总是问,多少数额可以作第一种方式处理,是票面金额200万还是300万,这个还真的没有绝对标准,不同地区经济情况不同,具体案件涉及金额不同,所以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同。

四. 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有的虚开发票的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使用虚开的发票虚列成本,以此降低公司、企业的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触犯了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两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如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理论上,行为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其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虚开发票罪的,应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对于行为人触犯的具有牵连关系的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按照刑法理论,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从重处罚”,即按照其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就是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责任。原因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看一下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可以看出,
1.两个罪名中逃税罪两个量刑档次,三年以下,三到七年;虚开发票罪两年以下,二到七年,但这些罪名并没有精确的量刑数额指标,很难说哪一个罪名会比较重。
2.就算是逃税罪相对较重,但逃税罪的证据要求是针对整个应扣税人进行衡量,取证要求更高,并且还有很多前置条件,实践中有了明显虚开发票的证据后,处罚也不会轻很多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倾注更多的司法资源。3.实践中大多是上家暴雷,虚开大量发票,很容易掌控虚开发票的证据,对这个应扣税人整体侦查需要税务以及嫌疑人配合,很可能无法取得证据。多数逃税罪案发都是税务部门已经取证好了之后移交司法。
所以,本律师办案中发现,基本就是按照虚开发票罪处理!


五. 虚开发票罪案发后的应对和处理
根据前面的分析,企业涉虚开发票的嫌疑后,应尽早找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介入,律师与司法机关及时沟通,给出企业主更加明确和精细的指导。鉴于之上的各种原因,尤其是那种本来就是因为无知而犯罪的情况,尽快向办案人员进行陈述,取得他们的同情和理解,表现出痛心的悔过,可能有天壤之别的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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