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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立案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3-07-24    作者:孙宇光律师
当事人遇到征地拆迁案件去法院立案,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比前几年情况好多了。不过目前在某些地方、某些具体案件上仍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并且不在少数。征地拆迁立案难
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不依法处理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拒收材料,找各种借口不给立案,口头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任凭当事人怎么沟通就是不立案。
二是虽然收下了材料,但是不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口头告知是否立案需要审查,让当事人回去等通知。
如果机缘巧合的话,在法定期限内或者刚超过法定期限也很快就给立案了。如果案件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被告又是地方政府尤其级别较高的政府,超过法定期限很久都不予处理也很常见。
三是有的法院将网上立案这种高效便民创新的立案改变了味道,成为不予立案和拖延立案的新型武器。
例如,让当事人在网上提交材料法院进行审核,审核通不过直接发短信给当事人,告知未通过立案审核,再无任何书面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时遭遇不依法处理,你需要知道下面这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何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你的立案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制作立案受理的一系列材料给你,然后开具诉讼费票据让你缴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7日内缴费,缴费后案件就算正式立案了。
第二、如果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庭应当先接收起诉状,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可以在满7日后去立案庭询问是否给立案。
第三、如果你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给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碰到立案法官既不给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也就是说,碰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重新写起诉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有很多普通的案件通过上述方法和途径得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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