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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相关常识

发布日期:2023-06-15    作者:孙可心律师
一、司法鉴定包括哪些类型?
1、法医类鉴定

分为法医病理鉴定(例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推断等)、法医临床鉴定(例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法医精神病鉴定(例如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等)、法医物证鉴定(例如亲缘关系鉴定、个体识别等)及法医毒物鉴定(例如挥发性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等)。

2、物证类鉴定

分为文书鉴定(例如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痕迹鉴定(例如手印鉴定、足迹鉴定等)及微量鉴定(例如食品类鉴定、化工产品类鉴定等)。

3、声像资料鉴定

分为录音鉴定(例如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等)、图像鉴定(例如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等)及电子数据鉴定(例如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等)。

4、环境损害鉴定

分为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5、其他司法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鉴定、价格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建设工程设计鉴定及会计审计等。

二、申请鉴定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清单及原件。鉴定材料原件尽可能准备齐全后递交法院,便于法院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三、鉴定机构怎么选?

双方能协商确定的,以双方商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准。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法院可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四、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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