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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执行人有退休金,还可以要求保留最低生活保障的费用吗?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了,既然有退休金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就不成问题了,就不需要再从被执行金额中提取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要求解冻部分执行款项的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目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80元/人/月,潘被执行人每月可领取退休金1180元,且办理有社会保险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必需费用,可保障潘某的基本生活需要。现潘某主张在已冻结的村民分配款中对其中342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潘某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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