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认为公司的增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股东权益能起诉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曾某作为远某公司的股东,主张大某公司的案涉两次增资损害了大某公司的股东远某公司的利益,并以此为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某公司、郑父向远某公司赔偿损失。案涉争议焦点在于曾某所主张的大某公司、郑父恶意增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成立。本院对此评析认为:首先,关于案涉增资的程序。大某公司在进行两次增资前均已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告知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内容涉及公司增资及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调整。远某公司作为大某公司股东,在参加此次大某公司临时股东会前也自行召集远某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告知了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包括远某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即所投资的大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一事。曾某作为远某公司的股东参加了远某公司的此次临时股东会,并充分发表了异议意见。远某公司最终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远某公司增加对外投资,即增加在大某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合法,经远某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最终形成了远某公司的对外意见。在大某公司股东会针对案涉增资进行表决时,包括远某公司在内的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案涉增资也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增资程序合法。其次,关于增资的目的。大某公司、郑父于本案中解释增资是按照投资方的要求,为了吸引投资所采取的方式。这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而做出的商业决定,属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行业规范范畴,并未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增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过审计或以何种评估进行,曾某此次主张不合理增资,缺乏依据。本院认为案涉增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增资程序合法,曾某主张该增资损害远某公司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曾某以此为由要求大某公司、郑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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