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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认定属于提起虚假诉讼对他人财产保全造成损失?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果经法院查明后,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是虚假的,且原告自己明明知道是虚假的还起诉,还是申请财产保全,就可能被法院认定提起虚假诉讼。如果原告还申请了财产保全,那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就可能要求赔偿。至于赔偿金额,一般需要由对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然后由法院酌情认定一个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余某起诉张某民间借贷案,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张某名下房屋。后法院查明根本不存在借贷事实,余某明知借贷事实不存在仍起诉,属于虚假诉讼,判决余某败诉。判决生效后张某立即起诉余某赔偿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查封房屋,使张某无法变现偿还贷款,的确造成了张某利息的损失,判决余某赔偿张某15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关于余某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问题,即余某的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存在错误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审查申请保全人起诉是否合理、申请保全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保全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以及诉讼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本案中,余某张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判决全部驳回,可见余某申请财产保全所依据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理由。同时,已生效的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各方当事人于2014128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真实的借款合同余某所主张的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而余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对于借贷事实的具体情况理应知悉。由此可见,余某对民间借贷案件申请保全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余某申请涉案财产保全存在错误。
    关于如果余某存在错误,如何确定张某的损失的问题,即本案损失如何认定。财产损害包括造成现有财产减少的直接损失,以及造成可得利益丧失的间接损失。涉案房产虽然被查封,但考虑到房产价值的增长,故张某并不存在房产本身的直接损失。鉴于涉案房产因被余某申请查封,必然会对张某尽快变现房产以偿还银行债务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流程也会有消极影响,故张某主张其因余某的查封行为存在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于损失具体应如何认定,鉴于余某的涉案查封行为的消极影响,故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银行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余某的保全行为与张某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并参考张某主张的罚息数额,本院酌定余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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