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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小区业主的案件需要过半业主同意吗?

发布日期:2023-06-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是对业主的什么行为不服。如果该行为仅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自己起诉。如果该行为没有明显侵害自己的权益,而是侵害了本栋楼或本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则需要其他业主过半同意才能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杨某、黎某作为同一建筑中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之间既存在相邻关系,又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杨某作为相邻关系人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黎某认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应当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其授权的人,系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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