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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无任何理由收取他人款项,起诉不当得利会判返还吗?

发布日期:2023-06-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会,如果真是无任何理由,法院就会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有原因收取的款项,如合同款项、赠与、借款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则即便有纠纷,法院也不会认定是不当得利。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就是,被告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收取款项的理由。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先是起诉被告收到的款项是工程款,但生效判决书认定不是工程款。原告于是再起诉不当得利,被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最终,法院判决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判决书节选:

关于温被告收取的涉案65万元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首先,从付款时间来看,案外人李某于2013年12月1日向郭原告转账工程款100万元,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即向温被告转账65万元。郭原告本认为涉案款项65万元为转付工程款,但该主张并未得到某号案认定。其次,曾某、温被告抗辩郭原告通过曾某向温被告借款100万元,该65万元为郭原告归还的借款,但曾某、温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且曾某、温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曾向郭原告追讨余下欠款,显然不合常理,故本院对曾某、温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因此,可认定温被告取得上述65万元缺乏法律根据,判决温被告向郭原告返还不当得利6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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