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由谁负责举证?
发布日期:2023-06-08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以及案涉款项是否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结合双方诉辩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就上述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本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取得款项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虽然为消极事实,依法仍应当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童某系基于与彭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使用涉案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天面部分场地转租给某公司后获取涉案的96000元租金收益,并非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双方实际系因对童某是否有权对租赁物所涉天面部分进行转租存在争议而产生涉案纠纷,现彭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主张本案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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