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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学生在学校跑步受伤了学校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3-06-0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尽到了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未尽到就要承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9岁小学生跑步时摔倒受伤,学校却没有医务室检查治疗,也没有及时通知其父母,最终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救治义务,判决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本案原告系未成年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充分证明其学校设有医务室,在原告受伤时并无医务室工作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救助。被告未及时救助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受伤时年龄为9周岁,对运动会比赛规则及安全应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其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本院确定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学校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某学校主张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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