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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变更罪名 争取一年以内量刑

发布日期:2023-05-05    作者:肖小勇律师
[ 基本案情]
武汉市某某区科某某受雇与他人,伙同其他5个同伙带领几名失足妇女在武汉市*街道一带进行招嫖卖淫,谈好价格后,来到事先租下的某小区进行性交易,每次卖淫收取400元嫖资,其中100元作为台费,科某某负责收台费和看风。被抓获后,被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起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科某某 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科某某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了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开庭前和科某某确定最终辩护方案,认为科某某在其中只是负责看风,并没有组织卖淫事项,其他同案犯也不是由科某某组织的,卖淫女也并非是收到威吓恐吓,都是自愿参与的,同时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办案律师在不懈努力下,成功争取变更罪名,判决9个月有期徒刑。


三、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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