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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其配偶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3-03-28    作者:张颖律师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出借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从银行贷款及自持大量资金的可能性,仅凭其有贷款记录无法得出案涉民间借贷存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结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 最高法民申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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