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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款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3-03-28    作者:张颖律师

原告从银行贷款借给被告使用,在起诉索要欠款时,法院判决他们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其索要约定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导致他借钱给别人得到的利息远少于他付出的贷款利息。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系闫某从银行贷款,而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闫某与鲁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鲁某与闫某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底线的,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借贷双方应携手共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虽然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要承担贷款合同义务,如按时还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等,还会面临被诉和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如果转贷人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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