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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返还美容服务费未兑现 法院判决全额返款

发布日期:2023-03-27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为拓市场促宣传,承诺内容合同签;届时反悔违诺言,钱款已收怎能还;客户依据诉法院,判决商家全额返;提醒商家重承诺,客户消费多斟酌。

【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小玲看到某医疗美容公司正在做“割双眼皮返全款”活动,经向店员咨询,确定能够返还全部手术费后,小玲支付了 21880 元,公司工作人员给小玲出具收据一张,上有“参加返单活动,一年返回”等字样。2021 年 2 月,小玲到公司做了重睑术手术。2021 年 4 月,公司委托员工小美通过微信向小玲返还了30% 的手术费 6564 元,现已时过一年,公司却不再返款。于是小玲将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按承诺返还剩余的手术费共15316 元。 公司辩称,其组织的返单优惠活动,返单数额根据客户的资质、项目、人工、医疗用品成本等不同而不同,针对小玲的具体情况,向其承诺的是返还消费总额的30% 而非全款。且企业具有营利的本质属性,企业提供任何产品、服务都需支付成本,企业全额返还服务费有悖常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企业具有不公平性。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系医疗美容公司,小玲到该公司做双眼皮手术,无论有无书面合同,双方之间均系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收款后给小玲出具的收据上载明 “参加返单活动,一年返回”,对此小玲主张系公司承诺全额返还,公司则仅认可返还30% 。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返回30% ,公司应在收据上注明,收据上未注明, 依通常理解应为全额返回。现商家与消费者就约定内容理解产生争议,也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且商家为了扩大知名度、开拓市场等,采取吸收资金并在收款后一定时期内全额返还的营销策略并不罕见,故对公司的辩称,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 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公司向小玲返还剩余服务费15316 元。判决作 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律评说】 一些商家为营销而推出“零元购”“免费 送”“无理由全额返款”等活动,却在消费者 要求全额返款时以企业具有营利性,全额返款加重商家责任、显失公平为由,认为承诺无效,拒绝返款。实践中,如果上述承诺落实到纸面上,有证据证明商家确有此种意思表示, 则可以认定“无理由全额返款”合法有效,系商家为吸引消费者、开拓市场作出的单方允诺,商家对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可以预见。且在一些预付费经营模式或占用资金后一定期限内返款模式下,其背后也存在资金回笼的经济利益,故这一承诺并未加重商家的负担,不应 被认定为显示公平。 营销策略本无可厚非,但应根据企业运营 成本、兑现能力等合理设计,如一味博眼球作 出“免费”承诺,却无法兑现,最终不仅达不 到宣传效果,反而丧失企业最宝贵的信誉,可 谓“得不偿失”。作为消费者,也应时刻保持理性,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应将承诺内容明确写入合同,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20230120 总第 7902 期) 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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