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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获得轻判,现将辩护词予以公布

发布日期:2023-03-18    作者:李广成律师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参加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X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1、在案证据已充分显示,本案是由于村里的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协商未果而引发的打架,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要小的多,相应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小的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对于民间纠纷、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理时应与恶性犯罪案件相区分,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案系由于村里征地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所引发的打架,属于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和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这一客观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重要特征,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X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张XX具有蓄意与被告人打架的意图,而且提前准备好了工具。
案发当晚,21点多,天已黑,张XX和李XX在电话中就占地补偿一事吵了起来。之后,被害人张XX不顾天黑路远,执意从朔州开车来到平鲁被告人所住的小区找被告人,还随车携带了刀具和锤子,而且叫了其兄弟张XX一起来,明显是有备而来,具有蓄意与被告人打架的意图。不能排除案发当晚,其有报复被告人的可能。
2、张XX的情绪比较冲动,明显就是要找被告人闹事。
张XX的四姑张X在其询问笔录中陈述,案发当晚,张XX的媳妇戎金华给其打电话,称张XX开车上平鲁找李XX去了,让其劝劝张XX不要冲动(证据卷111页),让其把张XX拦住(补侦卷21页)。张XX开车到了平鲁后,张X在张XX的车上也曾劝说张XX和张XX不要冲动(证据卷111页)。以上证言足以证明,张XX当晚在和李XX打电话争吵后比较冲动,其不顾夜黑路远执意驱车前往平鲁南山一号小区找被告人,就是要向被告人找事和闹事。
3、张XX不听劝阻和阻拦,执意对被告人持刀相向,具有明显的挑衅故意,直接激化了矛盾。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张XX从车的驾驶室上拿了刀子,其嫂子王XX看见后对其进行了劝阻和阻拦(王XX在其指认笔录(证据卷129页)中称其阻拦过张XX;王XX在第二次询问笔录(补侦卷16页)也中称其试图阻拦张XX,但没有拦住),但张XX却丝毫不听劝阻,执意持刀相向。可见,张XX具有明显的蓄意挑衅的故意,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
4、张XX和其哥哥张XX先动手打被告人,导致了双方打架事态的全面升级。
根据李XX、李XX、李XX和赵XX的询问/讯问笔录可知,刚开始时,被告人李XX是被张X和王XX抱住和拦着的,是张XX和张XX先动的手,其中张XX在李XX的头上打了一锤子,打完就跑,李XX这才追着进行还手。张XX和张XX首先动手,而且打了李XX的头部,直接导致了双方打架事态的全面升级。
5、张XX在李XX受伤已经倒地后仍对其连续进行伤害。
通过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李XX受到伤害已经倒地后,张XX还不依不饶,手持刀子连续捅刺李XX的胸部等重要部位。李XX见状,肯定要竭力进行还击,这才对张XX造成了伤害。正是张XX的不依不饶,对被告人造成了严重伤害。
综上,本案中,张XX具有蓄意打架的故意,也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执意找被告人闹事,且不听、不顾他人的阻拦和劝阻,执意对被告人持刀相向,其行为直接导致双方矛盾的激化和升级,并最终导致双方纠纷演变为激烈的打架行为。
可见,本案中,被害人张XX具有明显的过错,对本案由占地补偿的民间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负有直接的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7项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XX从宽处理,对其按照“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标准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在被办案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项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XX按照“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标准予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而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改过自新。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2项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XX按照“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标准予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所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量刑指导意见,应当对被告人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符合“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适用缓刑的刑期条件。
2、本案属于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张XX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已受到了深刻的教训,其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自责、悔恨和歉意,已表示要改过自新。
5、被告人身体受伤严重,几乎失去自理能力,已不可能也无法再实施犯罪,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被告人的身体受到重创,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需要长期进行治疗和护理,还要定期去外地大医院进行诊治,其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已不适合服刑。
综上,被告人李XX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六、被告人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法庭对其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和回报社会的机会。
1、被告人李XX也是受害人,其不仅身受重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进行治疗和护理,而且后半生也已失去了劳动能力。
2、被告人所受伤害比被害人要严重的多,其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深深的自责、悔恨和歉意。请法庭根据国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其予以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打架,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张XX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和升级负有直接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本案的发生和结果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被告人李XX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而且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所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要改过自新,请法庭对其宽大处理,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和回报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李广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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