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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暗示性骚扰认定构成

发布日期:2023-02-22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妇女权益很重要,法典保护有专条;专属意愿受尊重,言语骚扰亦难容;道德底线应遵守,文明交往增和谐。

基本案情:原告周某某(女)与被告徐某某(男)系销售合作伙伴关系,。2022年10月10日两人外地出差过程中,徐某某向周某某发送 “我们订双床房不?”的微信内容,周某某当即制止。同年10月15日,徐某某向周某某发送“我好想你!”的信息,周某某明确告知徐某某停止骚扰,并拉黑徐某某微信及告知徐某某终止合作。但徐某某继续发送“我保证从今天开始不喝白酒!” “感觉到,你自己本人都不合作,其他人找我,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你还好吧!”等短信。周某某认为徐某某的言行已经构成性骚扰,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内涵层次考虑,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发送“我们订双床房不”的内容,属于性暗示。在原告明确表示不满并制止后,被告又连续向原告发送多条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不具有性含义、性暗示内容,但与之前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属于对之前行为的延续,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千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性骚扰这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对于保护包括妇女、未成年人在内的公民的人格权益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由于该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加之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多样、严重程度不一,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往往成为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审理法院认为具有性暗示、性含义的骚扰行为以及与性骚扰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内容上具有关联性的其他骚扰行为,均可认定为性骚扰行为,进一步细化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该裁判要点对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有效惩治性骚扰行为,推动构建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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