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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3-02-17    作者:吴远国律师

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重庆市民张X于2014年11月8日与湖北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产品定作合同》,合同约定张X向X公司购买东风新款红色平板运输车一台,价款18.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X向XX公司付款2万元。2014年12月10日,XX汽车公司在湖北武汉市向张X交付车辆,张X向X公司支付余款16.9万元,XX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张X开具了购车发票。XX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告之张X本车正在向国家经信委申办车辆燃油公告。购车后,张X即办理了车辆的上户、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及保险,但XX公司仍未办理好车辆燃公告。2015年4月9日,张X在运营过程中因未办理营运证被X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停运。后经双方多次沟通要求尽快办理燃油公告以及时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未果。张X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以及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非法营运罚款25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公司追加了CC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公司)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张X购买的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被告XX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及非法营运罚款25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湖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X向XX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后并依合同交付了购车款,XX公司将该平板平交付给张X,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现XX公司销售的车辆虽然能办理行驶证,但不能办理营运证,无法达到张X购买平板运输车进行经营的目的,张X要求与程力公司解除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X为办理车辆而支付的购置税、保险费、返还车辆等费用,由程力公司予以赔偿。判决解除张X与XX公司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XX公司退还张X已付购车款18.9万元、赔偿办理车辆购买税、保险费共计28097.45元,及返还车辆所需费用。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车辆无燃油公告无法办理营运证是否导致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在本案中,XX公司约定的车辆为平板运输车,表明张X购买车辆的目的系经营运输业务,现张X定作的车辆无法办理营运手续,且在诉讼时XX公司也未能采取相应的补救错施,导致其张X作为定作的平板运输车无法达到经营运输的目的。该车虽然发动机虽系CC公司生产以及XX公司提供了购车发票,但CC公司和XX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合同相对人,CC公司和XX公司在本案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XX公司销售给张X的车辆无法达到购车人用于运输的目的,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产品定作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并退还购车款以及赔偿购车人的全部损失[本案案号:(2015)鄂XX民初字第02734号(2017)鄂13民终70号。]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街道大桥路六号附2号)
二0一七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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