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2-02 作者:张颖律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