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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物权与物

发布日期:2022-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物

(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①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②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正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②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

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①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②若非天然孳息:(a)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b)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例2】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二)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浆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真题研习】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三·46题)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例3】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

【例4】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三)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或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研习】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16条修改了《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中孳息取得的规定。

还须注意: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真题研习】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97年·卷三·45题)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ABC

二、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真题研习】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1年·卷三·8题)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5】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6】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7】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8】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9】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 育 网

【例10】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12】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带回家中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概念辨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VS【占有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以下不同:①请求权人不同。前者的请求权人须为物权人;后者的请求权人须为占有人(是否物权人在所不问)。②构成要件不同。前者仅要求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其无权占有的原因在所不问);后者要求占有人的占有因"侵夺"而丧失,被请求人是否无权占有人不是问题的关键(有时候,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亦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请人把乙赶走,自己住进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房屋当然是有权占有,但甲侵夺了乙的占有,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权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后者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应自侵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④功能与效力不同。物权返还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具有保护的终局性。占有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在于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他人占有;但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不具有终局性,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终局保有占有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照《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当然【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则:①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②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时间限制。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真题研习】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4题)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年·卷三·95题)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考点】BC

【真题研习】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14题)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

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

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

【答案】A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①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①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含义。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表现为四种情形: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典型形态是:不动产一物数卖场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买受人,其所有权优先于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之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人丙即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乙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得优先于(担保人之)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破产时,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享有"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这也是担保物权的价值所在。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甲村将某土地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村又在该土地上为丙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丙用益物权优先于乙的租赁权。④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典型例子是《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的效力。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依约定给乙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根据《物权法》第20条,甲即使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涂销丙的过户登记,并要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例外。在例外情形下,基于特殊政策考量,法律规定同一物上并存物权与债权时,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实现。记住这两个例外:①《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②《海商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物权时,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按照下列规则确定:①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比如:《物权法》第199、239条。再比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5】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①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②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1.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合规则。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时,其彼此间的优先性问题十分复杂。(2003-3-38)与(2011-3-7)两次考到其中比较简单的情形。现有必要予以较为详尽的叙述,以备不时之需:

(1)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分"先成立留置权"还是"后成立留置权"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①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与质权、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1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①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14】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在于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又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1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1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甲因特别需要用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就给乙说了一箩筐好话,乙同意把汽车交给丙(但乙并不放弃留置权),甲在汽车上给丙设立质权。①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质权。②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③当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乙的留置权的效力减弱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17】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抵押权)。①丙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②法理基础:担保人的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被担保之债权人的权利。

【例18】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谎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将该汽车质押(抵押)给不知情的丙。①丙善意取得汽车质权(抵押权)。②丙的质权或者抵押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分动产所有人"先抵后质"与"先质后抵"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注意:为了简化问题,这里只分析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先后设立质权与抵押权的情形,不考虑质权人或抵押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那样问题太复杂,没有必要。)。

①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由于《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真题研习】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11年·卷三·7题)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2.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须注意:理解《物权法》第199条,须先掌握《物权法》第187、188条。①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②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这样,《物权法》第199条就应这样来理解:(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②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①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②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③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18】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②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a)甲的汽车仅价值300万元,但共担保了400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丙有权拍卖汽车,但是,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100万元,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物权法定原则(★★)

【真题研习】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11题)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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