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其对于子女的大额金钱资助属于借贷
发布日期:2022-11-13 作者:张颖律师
《民法典》条文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理由如下:(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对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张某、李某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因此案件所涉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给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
1.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其一,赠与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有处分权利的财产;其二,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受赠人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其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日常生活中,情侣、亲属等基于密切关系,之间的财物往来可能较为频繁,而财物往来的原因也较为复杂。在行为发生之时或者行为发生后,建议就往来财物的性质进行沟通并留存证据,可以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厘清法律关系,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资助的责任与义务,“啃老”绝非法律所倡导,亦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不可“道德绑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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