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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使其生命力爆发及由此引发的债权债务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08    作者:郭天喜律师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使其生命力爆发及由此引发的债权债务问题
个体工商户成立带来的自身属性不可更改的现象,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生效以后,将发生根本变化: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将有很多改变可能,并且经营者也可以改变。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规定,阻碍个体工商户活力的一些固化特质被打破,其经营者可以变更,其组织形式也可以变更,让这一市场主体可以象变魔方一样,经营者可以自由退出和进入;组织形式也可以向其他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单向转化。这极大激发了个体工商户的生命力。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及其债权债务承担。
1、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成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获得民商事主体的一种身份。一直以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变更,只能注销和新登记个体工商户。曾经有案例,原个体工商户要转让,受当时政策法规限制,经营者又不能变更,就有人直接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转让人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受让人在转让人财产基础上新登记个体工商户。以这种形式完成个体工商户的转让,纠纷就出在转让人没有办法证明与在其个体工商户原址和原财产基础上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传承关系,其财产权利和转让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形,首先是转让人风险控制和合规缺失造成的;但也从另一面说明了市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需求还是有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条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痛点,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变更经营者,也就是实现了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经营者转让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及其相应资产的目的。比如,个体工商户创新能力比较强,名下有大量知识产权,允许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就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实现其财产权利最大化的目的。同时,还不至于因为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导致拥有很强生命力的个体工商户因为举办人退出而消灭,进而丧失市场主体地位。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
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退出,变更为新的经营者之前的债权债务需要通过变更协议妥善作出安排。
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之间关于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约束合同签约方,对第三方不生效。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前债务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可以将原经营者和受让的新经营者均列为被告。转让人可以根据经营者变更协议向受让的新经营者追偿或者自行承担,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既可以避免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实现了对市场秩序的保护,也规范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市场秩序。
二、个体工商户单向变更为企业及债权债务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为企业。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之一,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2、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个体工商户可以变更为个人合伙企业。
3、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公司。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重要的组织形式,未来可能有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这将是经济繁荣的一大反映。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是单向的,不能再逆向变更回来。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后,就不能变回来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企业。不管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还是《个人合伙企业法》,或是《公司法》都没有规定企业可以转型为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牵一发动全身,关乎市场交易安全,变更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规定的还是不能够做到的。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前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要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体工商户变更组织形式过程中的涉及到的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或不是问题的焦点。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合伙企业,可能涉及到多个个人合伙人,也需要对变更前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债务作出安排。该债务安排协议依然不约束第三方,只在内部生效。同时,该债务安排似乎不宜因此减损个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不能进而损害个人合伙企业的的债权人利益。假设个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之前的债务,该债务应当是合伙人的债务,不是个人合伙企业的债务。
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公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转型后的公司应当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前的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安排。鉴于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要求,股东出资只能是正向净出资,有债务负担的出资不是合格的出资;一旦股东通过债权债务安排协议接受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前的债务,也只能是其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该债务只能减损其实缴股份数额,不能因此减损公司财产。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和转型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或转型使其壳价值以及名下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实现了流转和继续实现的可能。
很多正在发光发热的百年老字号,很多持有者可能就是个体工商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条可以保护这些百年老字号很好存续和发展。
有些个体工商户可能没有什么资产,或者已经资不抵债了,但是它名下有大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变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条既保护了相应的无形资产,繁荣了市场经济,也让个体工商户原经营人的财产利益充分得到实现和保护。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当然是个体工商经济体做大做强的表现,自然是好事。
四、再提合规与风控。
经济组织合规和风控不但与经济体相伴而生,甚至要向前延伸到市场主体组织的产生过程,并向后延伸到市场主体组织的消灭过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经济组织合规和风控关乎经济组织自身的风险,间接关乎经济组织举办者的财产利益,更关乎经济组织周边的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好的政策有了,怎么把政策用好,用足,实实在在参与其中,繁荣市场是个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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