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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买房的出资,先诉撤销赠与,撤诉后又诉民间借贷,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2-11-07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男方母亲、男方父亲未明确赠与其子男方,应为对男方和女方的共同赠与,故该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赠与行为完成后,无法定事由不得撤回,有法定事由的须经法定程序撤回,才能达到撤回的目的。男方母亲、男方父亲向人民法院起诉撤回赠与后又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对权利的处分。该撤回未经法定程序完成。男方向其父母出具借条,因该财产系其夫妻共同共有,不能当然的认定赠与转化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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