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重点:监护
一、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民意第16条)
父母之外的亲属对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
(1)有关组织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3、委托监护人:(民意22条)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1、监护人的次序:(民通17条)
2、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先根据民意15条协议确定;再根据民通17条由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指定的,再由法院指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一) 6大职责(民意第10条)
(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民通18条第3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两种
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法律 育 网
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三、监护中的侵权责任
(一)一般情况--------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民通133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情况---------几种特殊的监护责任
1、父母离婚后的监护责任(民意158条)
(1)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责任;
(3)何为这里的"共同承担责任"?
2、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民意159条)
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人承担责任:
(1)顺序在前;
(2)有监护能力;
3、教育、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1)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人赔7条)
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B、适用对象:未成年人;
C、适用情形:教育机构未尽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
D、责任承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教育、医疗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责任(民意160条)
A、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
B、适用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责任承担:有过错的教育、医疗机构,可以责令其"适当给予赔偿"。
经人身损害赔偿第7条的修正,民意160条丧失了对未成年人的适用范围;仅对精神病人适用。
4、18周岁的特殊问题(民通第161条)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54.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53.,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
- 52.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
- 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8.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27.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仿真练习题
- 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 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目精选
- 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
-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 司考刑法必背考点:一罪和数罪
-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比(法条版)
- 法理学名师指导之四:法的局限性
- 司考刑法重点:重叠的因果关系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果提前实现的因果关系错误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民事法律关系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流程图
- 法的历史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