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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2-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针对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

物权请求权三大特点:其一、以原物存在为权利行使基础;其二、不必证明过错;其三、不受诉讼时效影响。

二、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

1、当事人仍可起诉;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3、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自愿履行仍有效;法律 育 网

除斥期间的效力实体权利消灭

三、期间不同

(一)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

(1)1年,(民通136条)

(2)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保42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商256条)

(3)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129条)

(4)20年,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民通137条)

(二)除斥期间:

1年,可撤销民事行为;5年,保全中的撤销权;5年,提存中的领取权;(合解第8条)

四、有无中止、中断、延长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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