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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民事责任体系

发布日期:2022-10-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1、违约与侵权的区分基础

(1)侵害绝对权侵权

(2)侵害相对权违约

2、三种竞合情况

(1)即违约又侵权

(2)侵权性违约

(3)违约性侵权

3、基本处理方法

(1)当事人择一行使

(2)在当事人作出选择后,于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允许

4、请求权竞合下的当事人以产品责任为例

(1)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2)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3)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

(4)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

4、主张侵权与违约带来的不同 法律 育 网

(1)举证责任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3)赔偿范围不同

(4)免责条件不同

(5)诉讼管辖不同

二、缔约过失:第三种状态

1、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

(2)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的义务。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何为信赖利益?基于对方行为,使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故支出了一定费用或使自己的利益状态有所改变。

2、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1款)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2款)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58条)

(5)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赔偿范围:

(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时:

A、订约费用;

B、履约费用;

C、丧失其它订立合同的机会。

(2)订立合同时未尽相互保护、相互照顾的义务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之。

三、附带问题:合同无效是否产生责任(合同58条)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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