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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2-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① 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② 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③ “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① 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① 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②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法律 育 网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它要求:① 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② 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③ 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①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② 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③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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