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之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仅指营利性合伙):两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性质,有两重属性:① 它以合伙合同为基础,没有合伙合同就没有合伙组织;② 合伙又是合伙合同产生的结果,合伙一经成立,就具有团体属性。合伙合同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合伙组织是合伙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形式。
合伙的法律特征:① 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民事责任都有相对独立性)。②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它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③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组织的性质不同(人合性 || 资合性);财产性质不同;财产责任不同;经营方式不同;成立条件不同。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⒈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表现:① 合伙可以以合伙字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或诉讼活动。② 合伙对内的意志相对独立。只有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才能对合伙事务发生效力。③ 合伙对外的意志相对独立。由合伙的负责人或接受授权的合伙人以合伙字号的名义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⒉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表现:① 合伙财产为各合伙人共同共有。②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受其他合伙人意志的限制,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③ 合伙人退伙时,其出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④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⑤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就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行使代位权。⑥ 合伙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主张抵消其对对合伙的债务。
⒊ 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整体利益)。
⒋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有些国家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采取补充责任的形式。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⒈ 合伙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支付报酬请求权;对垫付费用的补偿请求权。其义务:注意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亲自执行、及时汇报、转交取得的权利);竞业禁止。 法律 育 网
合伙事务的执行异议:在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不同意见,此时,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意见一致后再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撤销,撤销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权。
法律规定或合伙合同约定某些合伙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但是,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或对合伙人代表合伙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⒈ 合伙人的出资(即全体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交付的出资总和)。
合伙出资的形式:货币、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合伙出资的性质,通常认定为共有或准共有。表现:① 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② 合伙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也不得随便退回;③ 合伙人以其所出资的份额或比例,参与合伙经营的分配或分担合伙经营的亏损。
⒉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即在合伙或合伙企业成立以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收益。
五、合伙债务的承担
⒈ 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
传统民法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现代民法强调合伙的主体性特征。合伙债务首先由合伙承担,不足部分才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对外的债务承担责任。① 无限责任。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不以其出资额为限。② 连带责任。每一合伙人均有责任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的部分;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各合伙人依约或依法按一定比例,分配合伙利润和分担合伙亏损。当某一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责任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⒉ 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债务,应先由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的,才由各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为合伙的人合性质。即:合伙人以相互信赖为基础的共负盈亏;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财产;合伙与合伙人未彻底分开。其目的:增强合伙的信用基础,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伙企业与他人的正当交易行为。
六、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的效力: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退伙的形式及事由: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声明退伙。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54.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53.,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
- 52.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
- 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8.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27.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仿真练习题
- 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 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目精选
- 第29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事前故意的因果关系错误
-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 司考刑法必背考点:一罪和数罪
-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旧对比(法条版)
- 法理学名师指导之四:法的局限性
- 司考刑法重点:重叠的因果关系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结果提前实现的因果关系错误
- 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民事法律关系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流程图
- 法的历史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