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撤销权
发布日期:2022-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⒈ 撤销权
权利人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性质是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选择放弃)。
⒉ 撤销权的行使
① 撤销权的主体:受欺诈、胁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或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或显失公平民事行为中的受损方。
② 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③ 撤销权的内容:请求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或请求变更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在变更请求与撤销请求之间作任意选择。撤销权人承认或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法律 育 网
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撤销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
④ 撤销权人应将其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当事人请求变更民事行为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行为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公正。
⒊ 撤销请求权的消灭:
① 当事人已经行使了撤销请求权。② 承认。即撤销请求权人确认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明确表示放弃撤销请求权。③ 除斥期间的经过。法定存续期间内,当事人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即归消灭。
⒋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① 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② 变更的法律后果:即对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做出变更。③ 对第三人的效力: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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