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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追认

发布日期:2022-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⒈ 追认的性质:

① 是追认权人行使其形成权的民事法律行为;② 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③ 是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

⒉ 追认权的行使

① 追认权的主体:法定代理人、财产权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债权人。追认权行使的事由:行为能力欠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自己代理行为;双方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承担行为。法律 育 网

② 追认的行为方式。追认应采取明示的方式,沉默和推定均不为追认的方式。

③ 追认权(或拒绝追认)行使的对象,是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如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追认的,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在催告期限内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过期不为追认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⒊ 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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